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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截至发布日期:2016-12-07  截至日期:2016-12-23  所在地区:黑龙江/鹤岗市  浏览次数:176

核心提示:招标编号:SG1000G160321.招标条件黑龙江省鹤岗市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已由鹤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鹤

招标编号:SG1000G16032
1.招标条件
黑龙江省鹤岗市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已由鹤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鹤发改投资【2016】166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鹤岗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资金国家资金和地方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跃进路、湖滨路、沿湖路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黑龙江省鹤岗市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第一标段)
2.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3建设地点:鹤岗市工农区、南山区
2.4资金来源:国家资金和地方自筹
2.5建设规模:湖滨路长度约528.60米,沿湖路长度约为541.10米,跃进路长度约1704.90米;
2.6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
2.7招标范围:完成道路、排水管道、路灯、绿化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工作内容。
2.8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并满足以下要求:
3.1.1资质条件: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2)年度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为合格。按照投标文件规定的年限,建筑业企业在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中不合格的和待定的,以及没有参加年度信用评价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或建筑企业信用手册或相关佐证材料)
3.1.2财务要求:近三年(2013年-2015年)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全部资金被冻结以及破产状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3、2014、201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3.1.3业绩要求: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单位需具备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完成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相关佐证材料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备案通知书、中标公示信息网上打印页并提供相关查询网址、施工合同及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且上述佐证材料缺一不可。
3.1.4信誉要求: 
(1)近三年内投标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近三年内投标人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
(3)近三年内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因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被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处罚;
(4)近三年内投标人没有由于转包、违法分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5)近三年内投标人没有由于不良行为而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或暂停投标的情况;
(6)近三年内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7)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记录(依据《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查询为准);
3.1.5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1人。
(2)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必须是本企业合法在职人员,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1.6其他要求:
(1)外省入黑建筑企业在获取招标文件之前,需要登陆黑龙江省建设网(www.hljjs.gov.cn)在"外省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单项投标工程情况",提供网上打印的《外省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情况》后,方可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网上打印页)
(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清欠部门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拟投标企业"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证明"。
(3)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要求:工长(施工员):1名,具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人员(工长)资格证书,省外提供施工员证书;质量员:1名,具备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人员(质量员)资格证书;安全员:1名,提供资格证和C类安全生产考核证;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投标(名词释义:本条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等对外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人;控股、管理关系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他单位行为的关系,如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等);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均以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如无法准确界定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到场登记的先后顺序,则以现场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
(5)评标委员会将通过招投标监管平台核查投标人拟派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凡未按规定在招标投标监管系统内录入电子投标信息的、或招标投标监管系统内拟派项目班子人员信息与纸质投标文件不符的,均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6)参加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投标登记时必须到场。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标登记、答疑会(如有)、开标会等。投标人不得委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拟派项目负责人参加。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分包,确需分包的,需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具备承担本招标工程项目实施能力并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本项目决不允许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4.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5.投标登记获取投标文件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23日,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705室进行投标登记并购买招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5.2招标文件售价符合相关规定,售后不退。
5.3 投标人在申请登记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7)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9)业绩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原件及复印件);
(11)财务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签署符合要求的投标承诺书(原件);
(13)《外省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情况》网上打印页(黑龙江省外投标人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4)投标人具有有效的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清欠部门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拟投标企业"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拟派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满足上述资格要求、与原件相符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两套,并装订成册,同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一切后果负全责(装订成册的复印件留存代理机构处)。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其他
8.1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将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监管。投标人在投标登记时还须使用企业锁登录该监管系统进行电子信息录入,包括企业工商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拟派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包括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号、岗位证书号等)。投标人必须保证企业锁内有符合本公告相关要求且未被行业主管部门以任何方式锁定的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8.2投标人应对所登记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一切后果负全责。凡未按规定在招标投标监管系统内录入电子投标信息的、或招标投标监管系统内拟派项目班子人员信息与纸质投标文件不符的,均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8.3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或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
8.4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投标的,或者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和投诉、或者恶意投诉、无理缠诉等行为的,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5投标人的项目班子人员在施工阶段必须全部到场,确保与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班子人员一致,如在合同备案阶段发现不一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扣除其投标保证金;如在施工阶段发现不一致,招标人有权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招标人损失,招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可重新招标。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鹤岗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邮        编:150001
    联系  电 话:18845211532
    联   系   人:林女士
    鹤岗市交易中心:
    联   系   人:胡先生 
    联 系 电  话:1584688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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