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均未在现场报案。4天后,有伤者到交警部门报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林等乘客没有责任。但该认定书“当事人责任”认定部分,未考虑到路面坑槽这一情节。王林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济损失达13606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事故地段路面有坑槽,以及司机曾森突遇坑槽路面操作不当两个原因结合所致。从事故发生的概率而言,事发地段来往车辆甚多,因路面坑槽导致事故的发生毕竟还是少数,只要驾驶员正常操作,及时规避,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之所以发生事故,主要原因在于司机曾森驾驶操作不当。
综上,法院认定曾森对事故的发生存有主要过错,对王林因事故导致的损失,法院酌定其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公路管理部门作为事故发生地段的管理者,对路面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在路面坑槽高低落差最高处达15㎝的情况下,未尽到及时维修和事前合理警示的高度注意义务,公路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发生也存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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