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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9-09  来源:搜管网  浏览次数:174
核心提示: 2009年发生的“12·22”重大火灾事故一案被曝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正在调查进行中,并依法对相关的8名工作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09年发生的“12·22”重大火灾事故一案被曝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正在调查进行中,并依法对相关的8名工作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09年12月22日11时许,河南省鲁山县融宁丰煤业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和鲁山县煤炭局相关人员参与、组织瞒报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情况,致使一起重大矿难瞒报三年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4年年初,根据举报,河南省纪委、省检察院再次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彻查,依法查明该事故造成2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2040余万元。

  在获悉事故涉嫌瞒报等情况后,最高检立即将此作为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并派渎职侵权检察厅重大责任事故办公室负责人带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案件办理。河南省检察机关及时成立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组成的专案组,积极协同河南省纪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及背后可能存在的经济问题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鲁山县煤炭工业局、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融宁丰煤矿的主管、监管部门,对融宁丰煤矿违法生产作业存在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故意瞒报事故伤亡情况、延误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等问题。

  日前,河南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鲁山县煤炭工业局局长黄永东、总工程师谷三国、救护中队队长赵北方3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矿业稽查大队副队长鲍建伟等5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在对相关人员渎职犯罪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深挖渎职犯罪背后存在的贪贿犯罪行为,已查明了黄永东、谷三国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瞒报事故本身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破坏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而且影响抢险救援的最佳时机,使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该严肃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既要查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发生的渎职犯罪,更要严肃查办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迟报、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将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依法严厉打击,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

  这一事故被隐瞒了三年之久,相关工作人员对此事也是闭口不言,但是隐瞒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给国家造成更大的损失,相关人员要为此事付出代价,国家也要严惩这些失职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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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火灾 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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