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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浙江新昌县城南乡琅珂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公告 新昌县城南乡琅珂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根据新治污办[2015]7号文

 浙江新昌县城南乡琅珂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公告

 

 

新昌县城南乡琅珂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根据新治污办[2015]7号文件精神,经新昌县城南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准,决定对新昌县城南乡琅珂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工程概况:

 

1.1工程建设地点为:新昌县城南乡琅珂村;

1.2本工程为新昌县城南乡琅珂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主要工作内容为铺设hdpe双壁波纹管、UPVC平壁排水管等。成品塑料检查井,无动力+人工湿地污水治理站建设,道路开挖及修复等。具体以施工图为准。成品塑料检查井、Upvc排水管、HDPE双壁波纹管及管件由甲方提供。

1.3工程造价:¥234.7094万元(不含管材费,其中暂列金26.0万元)。

1.4施工总工期: 90  日历天

1.5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6投标方式:采用总造价让利法(让利率范围为8%~12%)。

1.7付款方式: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根据县相关规定上级资金到位后,工程完成50%预验后,最高付至合同款的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款的70%,工程经审计后付至审计造价的90%,审计造价10%的留作质量保证金,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工程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待竣工验收一年后付清(无息)。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无息)。付款时承包方须开具税务发票给发包方入账。

1.8由于该农村生活污水纳管项目工程特殊性,工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地考察,承包方必须具备农户政策处理能力,该项目施工过程涉及所有政策处理工作由中标人自行处理(包括终端设备安装所涉及的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村道路、自来水管等一切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同时自行解决矛盾纠纷。如工程不能按时完工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2、投标人资格条件:凡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县外企业须在新昌县建管局备案登记且在有效期内,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购买招标文件时,投标申请人应携带“交易证”和交易员身份证原件或者项目经理建造师证和项目经理身份证原件。否则其投标申请不予受理。未办理“交易证”的投标申请人,须在购买招标文件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昌县大道东路668号四楼,城东客运站西侧)办理,办理“交易证”的相关要求可登陆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xcztb.gov.cn)查询下载。

 

4、 报名时应提供下列资格预审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县外企业备案登记表、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证书)》、安全员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书)》、项目经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市政公用工程类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交易员或者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报名时查阅、在建工程以网上查阅为准);交易员或者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申请书(可在www.xcztb.gov.cn下载)、单位介绍信(以上材料均需签字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开标时须项目经理本人参加,项目经理不到场作自动放弃处理。

 

5、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

 

6、经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须购买招标资料文件,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每套售价为人民币 200 元,售后不退。不办理邮寄手续。

 

7、报名及地点:凡符合以上申请条件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9:00至11:30,)持单位介绍信并携带资格预审资料到新昌县城南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11报名室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8、投标保证金: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叁万元,投标人必须在开标前按如下指定帐户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已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不需另行缴纳)。

收款单位:新昌县城南乡村集体财务管理中心

开户银行:新昌农商银行城东支行

账号:201000032057313

投标保证金缴款凭证(须注明工程名称和缴款单位名称)复印件(缴款凭证(须注明工程名称和缴款单位名称)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或年度投标保证金已缴纳的发票复印件(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发票),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同提交。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治理。

 

9. 开标时间: 2015 年05月14日下午15:00时城南乡政府六楼会议室

 

发布时间: 2015-05-07

有效期限: 20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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